司俊龙、杨帮喜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恢1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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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执恢1245号案件名称
司俊龙、杨帮喜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司俊龙;杨帮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05执恢1245号申请执行人:司俊龙,男,1988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杨帮喜,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石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司俊龙与被执行人杨帮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705执恢12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峰审判员 王金德审判员 谢华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 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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