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阚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3民初2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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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3民初2480号案件名称
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阚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阚威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3民初2480号原告: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迎春街6-2号413室29-1号。法定代表人:崔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女,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辽宁海至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阚威,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原告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阚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春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迎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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