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元学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81执3075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执3075号之一案件名称
蒋元学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蒋元学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81执3075号之一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蒋元学,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黔西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蒋元学罚金一案中,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522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蒋元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移送机关黔西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蒋元学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二、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了被执行人蒋元学名下的财产信息:1、被执行人蒋元学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被执行人蒋元学名下网络支付工具、其他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余额不足以缴纳罚金,故本院继续冻结,暂不扣划。3、被执行人蒋元学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蒋元学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5、被执行人蒋元学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三、将被执行人蒋元学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四、对被执行人蒋元学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及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已记录在卷,被执行人蒋元学除银行账户上有零星存款外,无可供处置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五百三十二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2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何中鑫审判员 张 凯审判员 王 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潘邦稳、杨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2民初1834号 下一篇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刘含柱排除妨害纠纷、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46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