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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袁海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3民初2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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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23民初2444号
  • 案件名称

    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袁海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袁海顺;李文英;武海丽;刘秀英;袁瑞霞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3民初2444号原告: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建安路22号。法定代表人:李新淮,该联社理事长。被告:袁海顺,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被告:李文英,女,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被告:武海丽,女,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被告:刘秀英,女,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被告:袁瑞霞,女,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袁海顺、李文英、武海丽、刘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军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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