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铭德能源有限公司、大连金慧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2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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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2173号案件名称
大连铭德能源有限公司、大连金慧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大连铭德能源有限公司;大连金慧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217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铭德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海中路6-1号302-1号。法定代表人:宋正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洪波,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大连金慧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泡崖乡泡崖村。法定代表人:谢立敏,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大连铭德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金慧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辽0281民特6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辽B×××××车辆一台,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辽B×××××车辆一台,查封期限均自2021年9月3日至2023年9月2日,上述车辆暂不符合处置条件。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洋审判员 于 瑶审判员 安永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博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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