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康平县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宏等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411财保7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11财保71号
  • 案件名称

    康平县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宏等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抚顺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康平县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宏;曹继海;李君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11财保71号申请人康平县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康平县顺山四路19-网点11东-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3583884695T。法定代表人李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妍,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李宏,女,1968年7月19日出生,满族,住抚顺市望花区。被申请人曹继海,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满族,住抚顺市望花区。被申请人李君,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申请人康平县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宏、曹继海、李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欲在本院起诉,申请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宏、曹继海、李君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9984.16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继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