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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隆兴、务川自治县宏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6民初3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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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26民初3114号
  • 案件名称

    冉隆兴、务川自治县宏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冉隆兴;务川自治县宏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6民初3114号原告:冉隆兴,男,1945年11月0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务川县。被告:务川自治县宏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务川自治县都濡街道黄从岩电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666961975Y。法定代表人:邓佳荣。原告冉隆兴与被告务川自治县宏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冉隆兴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隆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冉隆兴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由冉隆兴负担。审判员  向志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蒲林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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