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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隆荣、蒋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2827执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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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鄂2827执629号
  • 案件名称

    皮隆荣、蒋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来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皮隆荣;蒋玮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2827执629号申请执行人:皮隆荣,男性,1973年10月3日出生,422801197310034217,汉族,住恩施市。被执行人:蒋玮,男性,1971年12月12日出生,422801197112120253,土家族,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住恩施市。本院在执行皮隆荣与蒋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鄂2827民初614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向世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娇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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