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顺昌、魏娜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0105财保75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105财保752号案件名称
邓顺昌、魏娜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邓顺昌;魏娜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05财保752号申请人:邓顺昌,男,194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万麟,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魏娜,女,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申请人邓顺昌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魏娜名下的车牌号为鲁A86F**号福特玛斯丹牌小型轿车一辆进行查封,申请保全标的额为10万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魏娜名下的车牌号为鲁A86F**号福特玛斯丹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郭晓彤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唐亚明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3执恢580号 下一篇 马决、齐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2执1890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