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复祥、娄底市中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湘1321执恢8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0)湘1321执恢822号案件名称
殷复祥、娄底市中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殷复祥;娄底市中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理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1321执恢822号申请执行人:殷复祥,男,1963年9月3日生,汉族,涟源县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娄底市中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长青中街67号。法定代表人陈理华,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陈理华,男,1971年7月13日生,汉族,娄底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两被执行人依据娄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便于案件的执行,2019年5月28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双峰县人民法院执行。在指定移送前,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预查封担保人双峰县华剑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双峰县华剑紫金城项目第8栋301、407、507、1105、1205号房地产,因上述房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被其他法院查封,且该项目停工多年,没有竣工验收无法交付,法律上处置不能,被执行人又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9月21日,本案恢复执行,并裁定拍卖担保人双峰县华剑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双峰县华剑紫金城项目第8栋301、407、507、1105、1205号不动产。担保人双峰县华剑置业有限公司对此不服,申请执行异议,2020年11月10日本院作出(2020)湘1321执异2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其异议请求。同时,在审查异议期间,政府成立的华剑项目帮扶组建议暂缓房产评估程序,就偿还方案进行调解,后经本院组织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对上述案涉不动产(双峰县华剑紫金城项目第8栋301、407、507、1105号房产登记在双峰县华特建材有限公司名下,1205号房产登记在双峰县华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经评估后,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8月23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均流拍,第二次拍卖流拍价为2040900元。2021年9月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殷复祥,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殷复祥向本院申请以房抵债,以抵偿被执行人所欠本息及其他费用,尚欠部分要求两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9月18日对两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1090000元,截至2021年9月1日止一般利息2082771元,并承担诉讼费1461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3300元、评估费27176元、网拍服务费12500元,总计3245357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将案涉不动产流拍价为2040900元,以抵偿在本案中借款本息中的利息1968314元(2040900元-72586元)、诉讼费1461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3300元、评估费27176元、网拍服务费12500元。因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执行人16万元利息,以物抵债后尚欠借款本金1044457元[1090000元-(1968314元+160000元-2082771元)]以及迟延履行金,由被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经查,除上述处置的不动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理华、娄底市中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 文审判员 赵华玉审判员 朱学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如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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