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军、田玉俊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2民初6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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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2民初6693号案件名称
褚军、田玉俊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蒙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褚军;田玉俊;蒙城县鑫鼎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2民初6693号原告:褚军,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田玉俊,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被告:蒙城县鑫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秋水路南、梦蝶路北、东光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590186115W。法定代表人:杨亚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褚军与被告田玉俊、蒙城县鑫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褚军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褚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褚军负担。审判员 李廷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 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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