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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军、田玉俊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2民初6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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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2民初6693号
  • 案件名称

    褚军、田玉俊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蒙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褚军;田玉俊;蒙城县鑫鼎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2民初6693号原告:褚军,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田玉俊,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被告:蒙城县鑫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秋水路南、梦蝶路北、东光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590186115W。法定代表人:杨亚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褚军与被告田玉俊、蒙城县鑫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褚军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褚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褚军负担。审判员  李廷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 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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