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布尔津县惠本帐蓬经销部;被申请人:王玉生;被申请人:李晓楠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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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1执保423号案件名称
申请人:布尔津县惠本帐蓬经销部;被申请人:王玉生;被申请人:李晓楠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申请人:布尔津县惠本帐蓬经销部;被申请人:王玉生;被申请人:李晓楠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23号申请人:布尔津县惠本帐蓬经销部,经营场所新疆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 经营者:蔡春雷,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住新疆布尔津县。 被申请人:王玉生,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被申请人:李晓楠,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布尔津县惠本帐蓬经销部与被申请人蔡春雷,王玉生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布尔津县惠本帐蓬经销部申请对被申请人王玉生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玉生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保全费40元,由被申请人王玉生负担(未交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倪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阿尔曼巴合提别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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