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荣、袁刚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7执18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727执187号案件名称
王安荣、袁刚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略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安荣;袁刚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7执187号申请执行人:王安荣,男,汉族,住观音寺镇孟家河村偏桥沟组020号。被执行人:袁刚,男,汉族,住黑河镇上营村上营社05号。被执行人:任丽霞,女,住黑河镇上营村尖山子社5号。被执行人:略阳县华盛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阳县黑河镇上营村上营社05号1010。法定代表人:袁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汉中市华盛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青龙路。法定代表人:任丽霞,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安荣与被执行人袁刚、任利霞、略阳县华盛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市华盛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合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陕0727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略阳县华盛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袁刚、汉中市华盛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向原告王安荣返还借款600000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自2020年10月1日至借款全部返还时止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二、被告任丽霞对被告略阳县华盛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袁刚、汉中市华盛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向原告王安荣返还借款600000元中的30000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自2020年10月1日至借款全部返还时止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承担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安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6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如实报告财产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提起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金融资产,无有价证券、无保险信息、无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袁刚名下的陕FK2132南骏牌货车已被本院(2021)陕0727执171号案件轮候查封,本案无优先处分权。被执行人任丽霞名下陕xxxxxx车辆本案已轮候查封,无优先处分权。三、向略阳县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四、向被执行人所在的略阳县黑河镇上营村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略阳县华盛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6年转让,现在原址成立了略阳县锦瑞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市华盛商务酒店已于2019年转让,在原址成立了聚来佳酒店。五、因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予以公开。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及被执行人信息、财产线索提供表,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袁刚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七、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调查结果及本院采取的强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如实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实地走访调查出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客观真实,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穷尽强制执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600000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20)陕0727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 刚审 判 员 胡 三审 判 员 晏晓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 朔书 记 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1执恢296号 下一篇 安徽中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小红申请保全案件、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7执保16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