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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1执恢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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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执恢296号
  • 案件名称

    张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1执恢29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63年9月14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子洲县马岔乡。被执行人:杨某某(又名杨某某),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横山县魏家楼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831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某某履行:一、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2月3日起以月利率1.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375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公告向被执行人杨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杨某某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杨某某名下有银行、财付通存款信息,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杨某某名下有房产信息,因案件标的较小,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杨某某名下无工商、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3、2021年9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杨某某发布了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26日,并将被执行人杨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杨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存瑞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段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霍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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