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芳、武汉禄泰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5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511号案件名称
刘芳、武汉禄泰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芳;武汉禄泰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511号原告:刘芳,女,199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被告:武汉禄泰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世纪广场B座2402号。法定代表人:丁琦,该公司经理。原告刘芳与被告武汉禄泰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刘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芳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曾卫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孙 慧代理书记员 匡彦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廖和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53民初3008号 下一篇 张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1执恢2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