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信用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921执851号

由蓬溪县人民法院,2021/9/23 0:00:00在蓬溪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生效的胡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川0921执851号
  • 案件名称

    胡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信用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蓬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胡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0921执851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胡勇: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勇信用卡纠纷,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6,660.14元及利息等。本院立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本案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