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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才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1民初1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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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1民初1866号
  • 案件名称

    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才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才林;阳运兰;陈艳红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1民初1866号原告: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南县南洲镇南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07388248U。法定代理人:李刚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岭,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郭才林,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被告:阳运兰,女,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被告:陈艳红,女,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原告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才林、阳运兰、陈艳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5元,由原告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宋丽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刘睿妍书 记 员 吕慧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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