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才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1民初1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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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1民初1866号案件名称
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才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才林;阳运兰;陈艳红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1民初1866号原告: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南县南洲镇南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07388248U。法定代理人:李刚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岭,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郭才林,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被告:阳运兰,女,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被告:陈艳红,女,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原告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才林、阳运兰、陈艳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5元,由原告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宋丽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刘睿妍书 记 员 吕慧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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