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曙荣、陈登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异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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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异96号案件名称
谢曙荣、陈登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谢曙荣;陈登;廖利华;廖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异96号异议人(案外人):谢曙荣,女,汉族,1980年7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申请执行人:陈登,男,汉族,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被执行人:廖利华,女,汉族,1962年1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被执行人:廖健,男,汉族,1976年12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登与被执行人廖健、廖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1)湘0304执恢4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廖健名下位于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盛路1826号峰明大厦****室(共有人:谢曙荣),案外人谢曙荣不服该裁定书,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要求暂缓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认为:一、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廖健系夫妻关系。异议人不是陈登与廖健、廖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告,与该案无任何关系。二、廖健所负的债务并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故拍卖异议人名下的房产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登与被执行人廖健、廖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1)湘0304执恢4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廖健名下位于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盛路1826号峰明大厦****室(共有人:谢曙荣)。谢曙荣不服该裁定,于是提出了上述异议。以上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购房款的发票、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本案中,上述涉案房产系双方的共有财产。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可以对涉案房屋采取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上述涉案房产被查封后,谢曙荣、廖健没有向本院提供经债权人陈登认可的共有财产分割协议,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二款的规定,本院可以对上述涉案房产采取拍卖等执行措施。因此异议人请求停止对上述涉案房产执行,无法律依据,对该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异议人认为廖健所负的债务并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不能拍卖涉案房产的观点,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相符。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谢曙荣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李立胜审判员 蒋 英审判员 葛 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静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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