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廷福、广安青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602执2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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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02执2134号案件名称
蒲廷福、广安青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蒲廷福;广安青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602执2134号申请执行人:蒲廷福,男,1962年02月19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广安青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枣山物流园区马石梯子社区龙门洞街。法定代表人:刘青松。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川1602民初529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蒲廷福申请执行广安青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广安青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蒲廷福支付5万元并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为规范执行和解工作,尊重各方当事人和解意愿,本案基于双方和解予以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蒲廷福可在被执行人广安青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两年内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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