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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云祥、刘秋林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22民初3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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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2022民初3210号
  • 案件名称

    刘云祥、刘秋林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乐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云祥;刘秋林;四川省资阳市若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交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2民初3210号原告:刘云祥,男,194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友,蓬溪县赤城法律援助站指派其提供法律援助。被告:刘秋林,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四川省资阳市若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建设西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17564268H。法定代表人:刘若愚,董事长。被告:四川交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0号四川高速大厦八楼A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680387。法定代表人:陈良春,董事长。原告刘云祥与被告刘秋林、四川省资阳市若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交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刘云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云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都万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海桃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2民初3210号原告:刘云祥,男,194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友,蓬溪县赤城法律援助站指派其提供法律援助。被告:刘秋林,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四川省资阳市若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建设西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17564268H。法定代表人:刘若愚,董事长。被告:四川交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0号四川高速大厦八楼A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680387。法定代表人:陈良春,董事长。原告刘云祥与被告刘秋林、四川省资阳市若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交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刘云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云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都万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海桃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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