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某1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辽0381民初7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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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7132号案件名称
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某1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某1;陈某2;朱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辽0381民初7132号原告: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永安路18号。法定代表人:徐明广,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男,该公司职员。被告:陈某1,女,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被告:陈某2,男,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被告:朱某,女,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原告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1、陈某2、朱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受理。经查,2020年3月25日原告与被告陈某1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陈某1向原告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900000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利息为年息9.35%,逾期利率按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同日原告与被告陈某2、朱某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以二被告共同所有的登记在陈某2名下的房屋:坐落于海城市经济开发区验军委,建筑面积为494.33平方米,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向被告陈某1发放了贷款。本案经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陈某1欠原告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款项:1、借款本金90万元;2、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3月29日止按年息9.35%计算的约期内利息;3、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年息12.155%计算的逾期罚息,上述款项被告陈某1于2021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还清;二、原告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某2、朱某提供的担保财产:被告陈某2名下坐落于海城市经济开发区验军委,建筑面积为494.33平方米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被告陈某1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6400元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彭艳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红萍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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