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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某1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辽0381民初7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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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7132号
  • 案件名称

    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某1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某1;陈某2;朱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辽0381民初7132号原告: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永安路18号。法定代表人:徐明广,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男,该公司职员。被告:陈某1,女,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被告:陈某2,男,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被告:朱某,女,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原告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1、陈某2、朱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受理。经查,2020年3月25日原告与被告陈某1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陈某1向原告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900000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利息为年息9.35%,逾期利率按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同日原告与被告陈某2、朱某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以二被告共同所有的登记在陈某2名下的房屋:坐落于海城市经济开发区验军委,建筑面积为494.33平方米,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向被告陈某1发放了贷款。本案经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陈某1欠原告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款项:1、借款本金90万元;2、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3月29日止按年息9.35%计算的约期内利息;3、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年息12.155%计算的逾期罚息,上述款项被告陈某1于2021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还清;二、原告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某2、朱某提供的担保财产:被告陈某2名下坐落于海城市经济开发区验军委,建筑面积为494.33平方米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被告陈某1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6400元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彭艳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红萍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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