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云、余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0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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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10144号案件名称
李艳云、余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艳云;余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10144号原告:李艳云,女,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余涛,男,约40岁,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李艳云诉被告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李艳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艳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丹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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