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英、康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14执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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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573号案件名称
王英、康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英;康辉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14执573号王英、康辉:申请执行人王英与康辉健康权纠纷一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14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康辉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英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4489.8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康辉主动履行案款4514.82元,已向申请执行人王英发还,执行费50元已缴纳。就其他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14执57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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