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乐、蔺清龙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12执8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执840号案件名称
金乐、蔺清龙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金乐;蔺清龙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112执840号蔺清龙:被执行人金乐罚金执行一案,依据(2020)吉0112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20000.00元罚金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陈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381民初2725号 下一篇 王英、康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14执5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