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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思多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8民初51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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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民初51262号
  • 案件名称

    北京思多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北京思多锐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8民初51262号原告:北京思多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25号1幢6层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6847522A。法定代表人:卢彩卿,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真,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二区-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60923107T。法定代表人:常青,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朝,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清,男,该公司员工。原告北京思多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多锐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六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思多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真,被告中铁六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朝、李鑫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思多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6632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按所欠货款总额年利率6%标准,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7年12月签订《黄土店至古北口开行市郊列车国铁设施适应性改造工程买卖合同》,2018年6月根据工程实际施工情况,双方又签订补充合同,调整并增加了部分设备和设施。中铁六局公司向思多锐公司购买防爆罐等设备设施,思多锐公司依约交付全部货物,该工程已于2019年4月30日投入使用至今。中铁六局公司尚欠部分货款未支付,故诉至法院。中铁六局公司承认思多锐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欠付货款2066320元,但对于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请不予认可,主张买卖合同第8.3条已经约定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总欠款金额1%。同时,不认可思多锐公司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按照买卖合同第6.3条的约定中铁六局公司收到思多锐公司开具发票后7日内支付货款,思多锐公司陆续开具发票,应以最后开具的日期即2020年6月1日起算。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黄土店至古北口开行市郊列车国铁设施适应性改造工程买卖合同》、《黄土店至古北口开行市郊列车国铁设施适应性改造工程技术服务合同》、《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S5线工程设备买卖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款凭证、北京市郊铁路S5线开通运营新闻网页截图、律师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中铁六局公司承认思多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思多锐公司主张的中铁六局公司欠付货款206632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就双方争议的资金占用利息,本院认为,双方在涉案《买卖合同》中对违约付款应承担的责任虽有明确约定,该条款亦未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以该时点的到期欠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总额最高不超过到期欠款金额的1%”的标准计算,明显过低,不足以弥补思多锐公司的经济损失,思多锐公司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起算时间,在付款条款中约定为“结算完成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日内,向乙方最高支付货款的65%,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金额的90%”,付款条款属特殊条款,应优先适用,现中铁六局公司以2020年6月1日思多锐公司最后开具发票之日计算,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就思多锐公司主张的利息超出部分,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再支持。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故应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综上所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思多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06632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206632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6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北京思多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65元,北京思多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甄艺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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