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益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小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9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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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9466号案件名称
岳阳市益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小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岳阳市益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小伟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9466号原告:岳阳市益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友凯旋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5617115153。法定代表人:郭明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玉华,男,系公司员工。被告:刘小伟,女,汉族,1979年11月29日出生,住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市益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阳市益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调解为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市益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岳阳市益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米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任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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