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凤新、沈阳一路发物流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3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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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3583号案件名称
盖凤新、沈阳一路发物流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盖凤新;沈阳一路发物流有限公司;李刚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3583号原告:盖凤新,女,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齐龙物流调度客服,住辽宁省喀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山,辽宁弘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一路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滨河路112号1-1-7室。法定代表人:刘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刚,男,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沈阳市于洪区,住沈阳市沈河区。原告盖凤新与被告沈阳一路发物流有限公司、李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盖凤新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凤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盖凤新负担。审 判 长 刘 超人民陪审员 邓桂花人民陪审员 刘宝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 欣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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