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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凤新、沈阳一路发物流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3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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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3583号
  • 案件名称

    盖凤新、沈阳一路发物流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盖凤新;沈阳一路发物流有限公司;李刚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3583号原告:盖凤新,女,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齐龙物流调度客服,住辽宁省喀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山,辽宁弘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一路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滨河路112号1-1-7室。法定代表人:刘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刚,男,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沈阳市于洪区,住沈阳市沈河区。原告盖凤新与被告沈阳一路发物流有限公司、李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盖凤新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凤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盖凤新负担。审 判 长  刘 超人民陪审员  邓桂花人民陪审员  刘宝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 欣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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