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麦麦提热依木·吾甫尔、张朝荣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31民终155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1民终1558号
  • 案件名称

    麦麦提热依木·吾甫尔、张朝荣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麦麦提热依木·吾甫尔;张朝荣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31民终15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麦麦提热依木·吾甫尔,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维吾尔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侃澄,喀什明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朝荣,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麦麦提热依木·吾甫尔因与被上诉人张朝荣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2021)新3101民初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并征询各方当事人同意后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麦麦提热依木·吾甫尔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侃澄,被上诉人张朝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麦麦提热依木·吾甫尔于202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麦麦提热依木·吾甫尔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麦麦提热依木·吾甫尔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麦麦提热依木·吾甫尔负担,由本院退还给麦麦提热依木·吾甫尔3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热依汗古力·阿布拉审判员    吴炳坤审判员    艾克拜尔江·买代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帕热哈·艾尔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