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麦提热依木·吾甫尔、张朝荣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31民终155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31民终1558号案件名称
麦麦提热依木·吾甫尔、张朝荣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麦麦提热依木·吾甫尔;张朝荣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31民终15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麦麦提热依木·吾甫尔,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维吾尔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侃澄,喀什明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朝荣,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麦麦提热依木·吾甫尔因与被上诉人张朝荣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2021)新3101民初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并征询各方当事人同意后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麦麦提热依木·吾甫尔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侃澄,被上诉人张朝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麦麦提热依木·吾甫尔于202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麦麦提热依木·吾甫尔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麦麦提热依木·吾甫尔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麦麦提热依木·吾甫尔负担,由本院退还给麦麦提热依木·吾甫尔3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热依汗古力·阿布拉审判员 吴炳坤审判员 艾克拜尔江·买代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帕热哈·艾尔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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