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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洁、刘子瑞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6执162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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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执162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白洁、刘子瑞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白洁;刘子瑞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6执16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洁,女,196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刘子瑞,男,1992年2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白洁与被执行人刘子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21)吉0106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75.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过长,现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 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淦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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