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洁、刘子瑞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6执1622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执1622号之一案件名称
白洁、刘子瑞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白洁;刘子瑞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6执16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洁,女,196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刘子瑞,男,1992年2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白洁与被执行人刘子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21)吉0106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75.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过长,现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 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淦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本溪山水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福兴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504执2135号之六 下一篇 麦麦提热依木·吾甫尔、张朝荣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31民终15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