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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友茂、许良达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闽0581执恢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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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闽0581执恢940号
  • 案件名称

    张友茂、许良达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狮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友茂;许良达;蔡小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闽0581执恢940号申请执行人张友茂,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被执行人许良达,男,1982年01月16日出生,住石狮市。被执行人蔡小明,女,1983年11月04日出生,住石狮市。申请执行人张友茂与蔡小明、许良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耿聪审判员  鄞志练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雅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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