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友茂、许良达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闽0581执恢9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闽0581执恢940号案件名称
张友茂、许良达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狮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友茂;许良达;蔡小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闽0581执恢940号申请执行人张友茂,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被执行人许良达,男,1982年01月16日出生,住石狮市。被执行人蔡小明,女,1983年11月04日出生,住石狮市。申请执行人张友茂与蔡小明、许良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耿聪审判员 鄞志练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雅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孙志国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1007号之十六 下一篇 本溪山水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福兴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504执2135号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