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云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322执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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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830号案件名称
新化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云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新化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云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行结案 通 知 书 (2021)湘1322执830号 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梅苑开发区重庆路民政局4楼。 法定代表人:康钦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卿勇,湖南淡远(娄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成,湖南淡远(娄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云(曾用名刘荣),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云就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3民终524号民事判决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另收取被执行人刘云案件受理费4000元,申请执行费1160元,故此,该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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