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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四华、黄弟安等健康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6民申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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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民申66号
  • 案件名称

    陈四华、黄弟安等健康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陈四华;黄弟安;江细珍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民申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四华,女,汉族,1966年4月16日出生,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利平,湘阴县新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弟安,男,汉族,1961年2月26日出生,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细珍,女,汉族,1963年3月3日出生,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再审申请人陈四华因与被申请人黄弟安、江细珍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湘06民终1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四华申请再审称,陈四华作为消费者,不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本院(2020)湘06民终1242号民事判决认定其应对损害结果承担80%的责任明显不公,请求撤销(2020)湘06民终124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陈四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预见到接触运转中的绞肉机的安全隐患,对自身的受伤存在重大过错,本院(2020)湘06民终1242号民事判决据此认定陈四华应自负80%的责任并无不当。综上,陈四华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四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朝阳审 判 员 刘 霁审 判 员 吴建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乔宝全书 记 员 张 倩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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