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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召涛、德州嘉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91执8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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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91执804号
  • 案件名称

    郑召涛、德州嘉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郑召涛;德州嘉泰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91执804号申请执行人:郑召涛,男性,1980年3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德州嘉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园路南晶华路西。法定代表人:郭文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郑召涛与德州嘉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召涛依据(2021)鲁1491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2021)鲁1491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载明:“……一、原告郑召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德州嘉泰置业有限公司购房款34万元;二、被告德州嘉泰置业有限公司在原告郑召涛付清购房款34万元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召涛交付龙溪香岸小区24号楼2单元26层2602号房屋及D004号车库。”现申请执行人郑召涛未向德州嘉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34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现郑召涛未向德州嘉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而径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交付房产及车库,不符合上述立案条件,应当驳回执行申请。郑召涛可向德州嘉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款项后,再行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召涛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 鹏审判员 刘保川审判员 吕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丽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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