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昌周、吴飞等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2730执恢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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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730执恢31号案件名称
吴昌周、吴飞等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吴昌周;吴飞;贵州艺合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2730执恢31号吴昌周、吴飞、贵州艺合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吴昌周、吴飞申请执行贵州艺合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730民初20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昌周、吴飞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78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该款,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730民初20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0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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