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凯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贾金全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528执428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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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执428号之四案件名称
河北金凯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贾金全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河北金凯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贾金全;贾宝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528执42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河北金凯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北路115号山水郡9号商住楼103室。法定代表人:宁鹏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贾金全,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贾宝鹏,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家庄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金凯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贾金全、贾宝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提出对本案查封财产进行评估申请,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件的执行需以评估的结果为依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528执4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全审判员 杨宏召审判员 田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裴园园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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