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81民初3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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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81民初3098号案件名称
孙某、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孙某;高某;某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81民初3098号原告:孙某,住调兵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住调兵山市。被告:高某,住调兵山市。被告:某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市。法定代表人:海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高某、某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员 郝艳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 锋书 记 员 贾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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