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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小明、姚旭彦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981执112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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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981执112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白小明、姚旭彦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玉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白小明;姚旭彦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981执11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白小明,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通渭县人,农民,住甘肃省瓜州县。被执行人:姚旭彦,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通渭县人,无业,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白小明与被执行人姚旭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0981民初218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16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4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340元,提取执行费140元,另22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下余案件款13800元未能执行到位。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林春审判员  张文珍审判员  徐生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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