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长和、张惠敏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异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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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异269号案件名称
孙长和、张惠敏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孙长和;张惠敏;张安莲;林建;唐华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异269号案外人:史莉,女,1961年6月12日出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证件号码:P075356(8)。委托代理人:胡艳,系辽宁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孙长和,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王英明,系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明辉,系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惠敏,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张安莲,女,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林建,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唐华,女,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长和与被执行人张惠敏、张安莲、林建、唐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史莉于执行过程中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和平法院停止并解除对案外人史莉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长白南路330-13号131室(建筑面积136.51平方米)房屋采取的所有强制执行措施,立即解除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史莉在异议审查期间向法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史莉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姚 宏审判员 赵 博审判员 祁美楠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娜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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