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德一、田安军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1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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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1665号案件名称
田德一、田安军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田德一;田安军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1665号申请执行人:田德一,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田安军,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德一与被执行人田安军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0432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田安军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扣划,为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68660.49元;且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审 判 员 赵公谈代理审判员 郭传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安 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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