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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万、李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陕0926执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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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陕0926执254号
  • 案件名称

    周大万、李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平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周大万;李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陕0926执254号申请执行人:周大万,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周大万与被执行人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926民初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勇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000元、其他费用3000元、逾期利息36000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及2019年10月1日的利息按借款本金150000元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李勇还应承担受理费2225元、申请费2735元。在执行中查明,截止2021年9月1日前,被执行人李勇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周大万借款本金18700元。2021年9月1日,双方当事人到庭自愿就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其他费用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勇偿还申请执行人周大万剩余借款131300元、其他费用3000元、利息105000元,共计239300元。限被执行人李勇自2021年9月起,每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至2023年9月30日前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剩余借款本息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执行。受理费、申请费,被执行人李勇已交纳。本院认为,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以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执行,该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6执254号案件的执行。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泓钧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史代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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