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仁贵、甘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882民初302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882民初3025号案件名称
吴仁贵、甘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潜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潜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吴仁贵;甘甜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882民初3025号原告:吴仁贵,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告:甘甜,男,198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原告吴仁贵与被告甘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吴仁贵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仁贵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仁贵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8元,由原告吴仁贵负担。审判员 江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珊珊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春艳、张玉才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4民初4566号 下一篇 薛莲莲、无锡曼陀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1执672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