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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艳、张玉才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4民初4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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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04民初4566号
  • 案件名称

    张春艳、张玉才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鞍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春艳;张玉才;张玉金;张玉宝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4民初4566号原告:张春艳,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原告:张玉才,男,195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原告:张玉金,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营口市。被告:张玉宝,男,195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艳、张玉才、张玉金与被告张玉宝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艳、张玉才、张玉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14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春艳、张玉才、张玉金承担。审判员  于绍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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