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艳、张玉才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4民初4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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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4民初4566号案件名称
张春艳、张玉才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春艳;张玉才;张玉金;张玉宝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4民初4566号原告:张春艳,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原告:张玉才,男,195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原告:张玉金,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营口市。被告:张玉宝,男,195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艳、张玉才、张玉金与被告张玉宝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艳、张玉才、张玉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14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春艳、张玉才、张玉金承担。审判员 于绍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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