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睿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沂源万盛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722执1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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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722执1721号案件名称
山东天睿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沂源万盛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单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山东天睿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沂源万盛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沂源鲁震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722执172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天睿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北外环路东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68739960N。法定代表人:夏欣,董事长。被执行人:沂源万盛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民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665728020B。法定代表人:杨**。被执行人:沂源鲁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悦庄镇中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MA3MC3HB45。法定代表人:杨震。申请执行人山东天睿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与被执行人沂源万盛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沂源鲁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单县人民法院法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的(2020)鲁1722民初44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沂源万盛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沂源鲁震商贸有限公司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天睿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货款、装车费、打包费总计82565.8元及逾期损失(以82565.8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4元,由二被告负担。”申请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鲁1722执1721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722民初4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邓朝宪审判员 时社教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宝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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