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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明、丁毅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7执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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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7执370号
  • 案件名称

    陈兴明、丁毅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略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
  • 当事人

    陈兴明;丁毅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7执370号申请执行人:陈兴明,男,汉族,住宁强县庙坝镇黑木林村二组26号。被执行人:丁毅,男,汉族,住略阳县接官亭镇腰庄村肖家坝组225号。申请执行人陈兴明与被执行人丁毅追偿权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陕0727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丁毅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陈兴明返还借款本金48万元及利息186648.51元,共计666648.51元;因被执行人丁毅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兴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66648.51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如实报告财产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提起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无保险信息、无不动产信息,互联网金融有零星可用资产。被执行人名下的6630.46元银行存款本院已划拨,全部扣减为本案执行费。三、向被执行人户籍地略阳县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执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向被执行人所在的接官亭镇腰庄村村委会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因被执行人丁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予以公开。五、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并向其送达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及被执行人信息、财产线索提供表,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六、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调查结果及本院采取的强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如实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实地走访调查出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客观真实,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穷尽强制执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666648.15元及利息,执行到位金额6630.46元,全部扣减为本案执行费。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9)陕0727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 刚审 判 员  胡 三审 判 员  晏晓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 朔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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