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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瀚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英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1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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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1667号
  • 案件名称

    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瀚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英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瀚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英辉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1667号申请执行人: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瀚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168-2号C4座7楼。被执行人:刘英辉,身份证号2101131967××××××××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大街55-16号46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瀚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英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38549.23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审 判 员  岳 亮代理审判员  王向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董家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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