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广田、葫芦岛市连山区杨郊乡叶屯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02民初1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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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02民初1142号案件名称
马广田、葫芦岛市连山区杨郊乡叶屯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马广田;葫芦岛市连山区杨郊乡叶屯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02民初1142号原告马广田,男,1968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杨郊乡叶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杨郊乡叶屯村。法定代表人赵强,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广田与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杨郊乡叶屯村民委员会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广田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广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广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马广田承担。审判员 张玉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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