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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元祖梦世界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梦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卡策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5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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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5491号
  • 案件名称

    上海元祖梦世界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梦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卡策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上海梦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元祖梦世界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卡策贸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5491号原告:上海元祖梦世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张秀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娟,女。原告:上海梦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张秀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赟毅,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清,男。被告:上海卡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李海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继东,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彦敏,男。原告上海元祖梦世界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梦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卡策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上海元祖梦世界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梦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元祖梦世界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梦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元祖梦世界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梦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元祖梦世界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梦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侯 芳法官助理  赵晓霞书 记 员  王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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