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龙维明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2021)湘3125刑更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25刑更9号
  • 案件名称

    龙维明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
  • 审理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保靖县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龙维明
  • 案件缘由

    容留他人吸毒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六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不 予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21)湘3125刑更9号罪犯龙维明,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保靖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保靖县,住保靖县。龙维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保靖县人民法院(2021)湘3125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彭顺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2021年11月27日止),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在保靖县看守所服刑。因龙维明在保靖县人民医院做“右大腿上段截肢术,左下肢清创术”,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1年9月14日,经湘西州人民医院医学鉴定,鉴定结论为:罪犯龙维明右下肢截肢瘫术后,左坐骨神经损伤。根据湘西州人民医院《关于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进行医学鉴定管理规定》(州医发[2020]51号)第十条、第十一条,患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疾病范围,属于不可逆转性疾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第二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罪犯龙维明不予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