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某1、纪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21民初5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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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民初5002号案件名称
纪某1、纪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纪某1;纪某2;纪某3;纪某4;纪某5;纪某6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21民初5002号原告:纪某1,男,1969年10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原告:纪某2,男,1979年6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成,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纪某3,女,1966年7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告:纪某4,女,1969年10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告:纪某5,女,1972年1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告:纪某6,女,1973年2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原告纪某1、原告纪某2诉被告纪某3、被告纪某4、被告纪某5、被告纪某6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原告纪某1、原告纪某2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某1、原告纪某2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某1、原告纪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纪某1、原告纪某2负担。审判员 刘喜乐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 凡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21民初5002号原告:纪某1,男,1969年10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原告:纪某2,男,1979年6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成,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纪某3,女,1966年7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告:纪某4,女,1969年10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告:纪某5,女,1972年1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告:纪某6,女,1973年2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原告纪某1、原告纪某2诉被告纪某3、被告纪某4、被告纪某5、被告纪某6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原告纪某1、原告纪某2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某1、原告纪某2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某1、原告纪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纪某1、原告纪某2负担。审判员 刘喜乐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 凡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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