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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1、纪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21民初5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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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民初5002号
  • 案件名称

    纪某1、纪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纪某1;纪某2;纪某3;纪某4;纪某5;纪某6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21民初5002号原告:纪某1,男,1969年10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原告:纪某2,男,1979年6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成,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纪某3,女,1966年7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告:纪某4,女,1969年10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告:纪某5,女,1972年1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告:纪某6,女,1973年2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原告纪某1、原告纪某2诉被告纪某3、被告纪某4、被告纪某5、被告纪某6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原告纪某1、原告纪某2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某1、原告纪某2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某1、原告纪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纪某1、原告纪某2负担。审判员  刘喜乐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 凡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21民初5002号原告:纪某1,男,1969年10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原告:纪某2,男,1979年6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成,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纪某3,女,1966年7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告:纪某4,女,1969年10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告:纪某5,女,1972年1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告:纪某6,女,1973年2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原告纪某1、原告纪某2诉被告纪某3、被告纪某4、被告纪某5、被告纪某6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原告纪某1、原告纪某2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某1、原告纪某2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某1、原告纪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纪某1、原告纪某2负担。审判员  刘喜乐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 凡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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