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俊杰、岳阳壹号优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334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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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3342号之一案件名称
童俊杰、岳阳壹号优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童俊杰;岳阳壹号优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33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童俊杰,男,汉族,1984年10月1日,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岳阳壹号优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监申桥路以南(岳阳医药健康产业园厂房2栋601、602号)。法定代表人龙明,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童俊杰与被执行人岳阳壹号优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岳楼劳人仲字〔2020〕第4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童俊杰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同月27日向被执行人岳阳壹号优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26日、8月21日、9月22日先后发起三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岳阳壹号优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未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8月20日,本院向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岳阳壹号优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和保险情况,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未找到被执行人方满春、岳阳壹号优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落。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电话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8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岳阳壹号优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龙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8月2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7189.35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47189.3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 锋审判员 何国平审判员 吴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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